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巡簡字第2號原 告 蔡吉源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代 表 人 黃玉垣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代 表 人 郭景銘訴訟代理人 盧志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止姚吉鴻、游佳涔、黃茂祥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代理人姚吉鴻律師、複代理人游佳涔律師、黃茂祥律師,然並未附委任書,而姚吉鴻、複游佳涔、黃茂祥固提出律師證書,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是否有核發上開律師證書?經該部以113年2月1日法檢決字第11300030610號函:「說明二、旨揭律師證書並非本部所核發,且本部迄今未曾受游佳涔、黃茂祥、姚吉鴻申請律師證書之紀錄」等語(本院巡交卷第55頁),及向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函詢上開3人是否有登錄?經該會以113年2月19日申律龍九字第1130099號函:「說明:二、經本會查至113年2月5日止,姚吉鴻、游佳涔、黃茂祥三人均非本會會員,亦無申請加入本會紀錄。三、另本會於113年2月5日進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亦無查得三人資料,爰檢附查詢結果供參。」等語(本院巡交卷第57頁),足見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姚吉鴻、複代理人黃茂祥及游佳涔等三人均未領取律師證書。又本件訴訟並非稅務、專利或交通裁決事件,而原告亦非為公法人,是依上揭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係法律之強制規定,違反上揭規定而為訴訟代理人,為不合法之代理,法院如准予代理並為判決,則係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從而本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姚吉鴻、複代理人黃茂祥及游佳涔等3人,即不具有律師資格。故其等3人自不能擔任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本件原告委任本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姚吉鴻、複代理人黃茂祥及游佳涔等3人,難認合法,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