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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行執字第 12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行執字第1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代 表 人 李錦鑫代 理 人 任音諭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沈峻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次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準此,有關行政訴訟法第8編強制執行,就強制執行之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係聲請查詢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之郵政存款及臺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之集保帳戶股票資料為執行標的。經查詢結果,債務人於英特奈國際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街00號1樓)有投保資料;於中華郵政太保南新郵局有開戶資料,該帳戶存款餘額為新臺幣6,233元;未於集保公司開立集保帳戶,以上有勞工保險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中華郵政112年12月18日儲字第1121269436號函暨所附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集保公司112年12月21日保結投字第1120025116號函暨所附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及有價證券餘額表等件附卷可稽;另債務人之戶籍地則在嘉義縣,此亦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按,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 日

法 官 簡璽容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