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4號原 告 林世忠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現於法務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周輝煌訴訟代理人 鄒啟勳訴訟代理人 黃琪雯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惟113年10月2、3日適逢颱風來襲,臺中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前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