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4號上 訴 人 鄭敬仁 (在法務部○○○○○○○執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