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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更一字第 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張桑豪

高瑞瑩鄭鼎耀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於行政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有原告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份可參,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