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4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40號原 告 美國第七艦隊轄下臺灣自治政府代 表 人 蔡吉源被 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陳燕慧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代 表 人 郭景銘被 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代 表 人 沈應南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經查,本件原告記載為美國第七艦隊轄下臺灣自治政府,客觀上並非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原告亦未檢具相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登記資料。且查,依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依同法第3條規定,其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可知無論設立何種性質之團體,均應受政府管轄。而原告自稱為「臺灣自治政府」,依其官網公告,係以否定我國政府之合法地位而成立,有該公告附卷可憑,則原告顯不可能又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準此,足認原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等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