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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0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0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賠償給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7日113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記載「異議聲明」,然觀其內容係請求廢棄前揭裁定,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