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00號抗 告 人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抗告人因賠償給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113年度簡字第100號駁回抗告之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記載「異議聲明」,然觀其內容係請求廢棄前揭裁定,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