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李水松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徐仲弘
劉奕男楊月綺
參 加 人 林進益 住○○市○區○○○道○段000號00 樓
林傳傑
劉晉廷 住○○市○○區○○路○段○○巷00 號林慧華陳春香龔曾梅春楊金玫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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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立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和
參 加 人 趙秀姍 住○○市○○區○○○○○路00號林錦煌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林進益、林傳傑、劉晉廷、林慧華、陳春香、龔曾梅春、楊金玫、立鐮股份有限公司、趙秀姍、林錦煌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位屬臺中市○○0○○○0○○○○○路○○○○○○號道路工程(都市計畫土地)」範圍內土地,報經內政部以112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189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被告據以112年7月4日府授地用字第1120183157號公告徵收補償(公告期間自112年7月5日至112年8月4日止),系爭土地改良物之徵收補償對象為原告、林進益、林傳傑、劉晉廷、林慧華、陳春香、龔曾梅春、楊金玫、立鐮股份有限公司、趙秀姍,此外,林錦煌亦主張事實上種植人,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以訴訟之結果,會對林進益、林傳傑、劉晉廷、林慧華、陳春香、龔曾梅春、楊金玫、立鐮股份有限公司、趙秀姍、林錦煌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