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78號抗 告 人 趙深漢上列抗告人因使用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113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裁判案由:使用補償金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