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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8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志鴻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9日113年度簡字第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