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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141 號宣示筆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41號113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原 告 林敏聰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上開當事人間113年度交字第141號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張佳燉書記官 周俐君通 譯 翁嘉琦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民國113年2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一有關「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元。事實、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3年2月21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經被告重新審查後,自行將原處分處罰主文一「並記違規點數3」之記載刪除、另增列「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依相同之舉發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重新製作原處分並於113年4月15日送達等節,有被告答辯狀檢附之原處分暨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1-73頁)。

從而,本件被告經重新審查結果,雖重行製開原處分並為答辯,然此被告變更後之裁決,仍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則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自不得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本院自仍應以原處分二為審理之標的。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11時27分許,騎乘牌號JML-436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市東區立德街往西北方向騎乘至與和平街交岔路口時,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有「一、紅燈左轉(立德左轉和平);二、經制止命令而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填製第GW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被告續於113年2月21日,認原告有「一、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二、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1,800元(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部分為1,800元、第60條第1項部分為10,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三、理由:

(一)觀以附表之勘驗筆錄,系爭機車尚未到達交岔路口之停止線前,交通號誌已經是紅燈,原告仍直接穿越停止線並左轉和平街後前行,足見原告確實有闖紅燈之行為。原告主張是黃燈時過停止線,因禮讓對向來車先過才會變成紅燈云云,與勘驗所見事實不同,洵非可採。

(二)舉發機關員警察覺系爭機車闖紅燈後,自後方追趕系爭機車,於畫面時間11時28分01秒時以擴音器廣播要求原告停車,嗣於11時28分12秒時再短鳴喇叭示警並以擴音器廣播要求原告停車,斯時警車已經緊靠系爭機車左側,原告也有轉頭看向警車並煞車稍作停頓,詎原告仍些微向左偏移後加速沿道路往前行駛,顯見原告當時已經知悉員警欲將其攔停。且原告旋右轉至較為狹窄之復興路4段20巷,警車跟隨於後方並以擴音器要求停車後,原告再右轉彎至更為狹窄之臺中路71巷,而當時臺中路71巷有來車,警車無法再追躡始作罷。再細繹原告騎乘路線(見本院卷第123頁之Google Map地圖),原告最後轉回臺中路71巷之巷弄,係往回行駛至原來騎乘之立德路方向,倘非因遭追逐而欲擺脫後方駕駛,實無須繞回原來騎乘方向之理,此益證原告主觀上確實知悉警車已經要求停車接受稽查,仍有拒絕並逃逸之故意甚明。原告主張自己年記大聽力不好,不知警車在後方廣播要求其停車受檢云云,亦與勘驗所見不符。

(三)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2項規定:「(第1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第2項)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查本件被告於重新審查時,雖發現原處分原記載有誤,乃變更原裁決,重新製開裁決書另為處分,然其中另增加「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部分,使變更後原處分更不利益於原告,核與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2項第1款但書規定有違,本院自應就上開關於裁處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予以撤銷。

四、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又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勝敗之比例負擔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即由原告負擔6分之5,其餘由被告負擔。而訴訟費用300元前已由原告預為繳納,被告應給付原告其中6分之1即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附表(勘驗筆錄):

A、檔名「MOVA0033.avi」,為警車行車紀錄器前鏡頭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0分58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 (A)畫面時間2023/11/22 11:27:31-11:27:44 a.畫面時間11:27:31-11:27:35,二名員警位於警車內,警車行駛於臺中市東區立德街,沿道路往西北方向前進,其前方不遠處可見原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即系爭機車)沿道路方向往西北方勻速前進【照片1-1、1-2】。 b.畫面時間11:27:36,警車及系爭機車面向之交通號誌顯示為紅燈【照片1-3】,原告未停止於停止線後方停等紅燈【照片1-4】,反而逕直穿越停止線與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並啟用左側方向燈【照片1-5】。畫面時間11:27:42-11:27:44,系爭機車左轉、並沿道路方向往西南方向前進,進入和平街【照片1-6、1-7、1-8】。 (B)畫面時間2023/11/22 11:27:45-11:28:22 a.畫面時間11:27:45,警車面向之交通號誌顯示為紅燈,警車穿越停止線與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啟用方向燈(車內有規律搭搭聲),欲左轉進入平和街【照片1-9】。 b.畫面時間11:27:47,警車位於交岔路口中央正在左轉之際,員警按短促喇叭「嗶」一聲示警;畫面時間11:27:51,警車左轉進入和平街,系爭機車位於警車前方約40公尺處【照片1-10】,系爭機車與警車皆沿道路方向持續往西南方向前進,系爭機車勻速前進,警車緩慢提速跟上系爭機車,二者間距逐漸拉近【照片1-11、1-12】。 c.畫面時間11:27:58,系爭機車正在穿越和平街、大公街交岔口時,警車再次發出短促喇叭「嗶」一聲示警,然系爭機車並未停下,而係持續勻速、沿道路方向往西南方前進【照片1-13】。畫面時間11:28:01,原告頭部微向左轉後回正【照片1-14、1-15】,並持續沿道路方向勻速前進。畫面時間11:28:06,警車以擴音器廣播呼叫,內容為「來,車號000-000,靠邊停車」,系爭機車持續勻速前進並未停下【照片1-16】。 d.畫面時間11:28:12,警車加速,並短鳴喇叭「叭叭」二聲示警,並以擴音器廣播呼叫,廣播內容為「摩托車,靠邊停車」,廣播結束後再次短按喇叭「叭叭」二聲示警,斯時警車位於系爭機車左側,原告於畫面時間11:28:14,向左轉頭看向警車【照片1-17】,畫面時間11:28:16時,系爭機車煞車燈亮起稍作停頓【照片1-18、1-19】、放下左腳【照片1-20】,旋即些微向左偏移後加速沿道路方向往前行駛,員警再次加速跟上系爭機車【照片1-21、1-22】。 (C)畫面時間11:28:23,系爭機車煞車燈再次亮起,並稍稍向右傾斜【照片1-23】。畫面時間11:28:24-11:28:26,系爭機車右轉進入復興路4段20巷【照片1-24、1-25】;其中畫面時間11:28:24,員警猛按喇叭一長聲、二短聲示警,此時雙方距離不到2部自用小客車,惟原告並未煞車或停靠路邊,而係持續沿道路方向前進【照片1-26】。【檔案結束】 B、檔名「MOVA0034.avi」,為警車行車紀錄器前鏡頭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0分58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內容如下: (A)本影片接續前揭檔名「MOVA0033.avi」影片之內容。 (B)畫面時間2023/11/22 11:28:29-11:28:43 a.畫面時間11:28:29,警車亦右轉進入復興路4段20巷,系爭機車位於警車前方約15公尺處【照片2-1】。畫面時間11:28:30,原告微向左轉頭並迅速回正【照片2-2】;同時員警以擴音器廣播呼叫,內容為「請靠邊停車」,惟原告並未減速或靠邊停車,而係持續沿道路方向勻速往前行駛。 b.畫面時間11:28:32,可以看見系爭車輛煞車燈亮起後旋即熄滅【照片2-3】。並於畫面時間11:28:34時煞車燈再次亮起,系爭機車車身微微向右傾斜【照片2-4】,加速右轉進入臺中路71巷。同時員警以擴音器呼叫,內容為「你不停我多開你一張1萬啦!」 c.畫面時間11:28:35,原告右轉進入臺中路71巷【照片2-5】,放下右腿維持平衡【照片2-6】,隨後加速、繞過位於臺中路71巷道路邊緣面西南方之白色小客車【照片2-7、2-8】,嗣後沿道路方向往東北方前進,消失於畫面之中【照片2-9、2-10】。(以下略)【檔案結束】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