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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交字第 480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480號原 告 鄭亦修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吳季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31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一編號1、4至11、16至20、25至27、30、31所示裁決關於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之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照號碼AYX-783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有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之違規事實,經測照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法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裁罰(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原告不知道該處有測速儀器,且相關標示設置不

清,致原告違規。員警未於原告違規後盡速舉發,使原告有警惕、改正機會,舉發程序有瑕疵。原告為單親家庭,要在外認真打拼工作養活一家四口及父母親,並無餘裕繳納原處分所累計之高額罰鍰。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採證資料,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西向

)前方約190公尺處前、16.2K-16.9K(東向)前171公尺處前均設有牌面清晰、未遭遮蔽之「警52」標誌,而為駕駛人所可清楚辨識。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既經檢定合格之測速儀器檢測有附表一所示之違規,自應予處罰。本件員警逕行舉發之日期,及舉發通知單送達之日期,距離違規事實發生之時點均未逾2個月,舉發程序並無違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本文:「行車速度,依速限標

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㈡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第1項)測速

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第2項)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本標誌。」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

⒈第7條之2:「(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2項)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第3項)對於前項第9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⒉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⒊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駕

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⒋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

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一、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前段:「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九、違反本條例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照片、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原告之駕駛人資料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件舉發所憑附表一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審視附表二所臚列

之事證,所使用測速儀器均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範圍內,警52標誌均牌面清晰、未遭遮蔽,足認其測速儀器、測照距離、警告標誌之設置均屬合法,原告主張因不知有測速儀器且標示設置不清,從而才違規云云,顯係可歸責於自己之疏忽所致,尚無從為有利之認定。

㈢原告雖以員警未於其違規後盡速寄送舉發罰單,使其有改正

之機會為由,指摘舉發程序有瑕疵。惟依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規定,員警只須於原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後2個月內予以製單舉發,舉發程序即屬合法。而該2個月之舉發期間,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意旨,應以被告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即員警)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之準據。本件員警於知悉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違規後,均係於行為成立後2個月內予以製單舉發,有附表二所示舉發日期(即入案日期)附卷可證,是原告所為主張,並無可採。

㈣原告超速行車,固應受罰。惟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

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對於行政裁罰事件,係採「從新從輕」之法律適用原則。是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事件,就裁決機關之裁決處分是否適法,原則上應依裁判時之法律以為斷,僅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時,始適用行為時法。經查,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5月29日修正,於同年6月30日施行(行政院113年6月26日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參照),明定裁罰機關得對違規駕駛人記違規點數之情形,以經「當場舉發」者為限,始得為之,第63條之2亦配合修正,刪除原第1項至第3項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本件附表一所示違規係經員警採證後逕行舉發,並非當場舉發,依修正後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不得對駕駛人為記點處分。而附表一編號1、4至11、16至20、25至

27、30、31所示違規,並無駕駛人應接受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之情形,比較上開舊法對於記點處分並無舉發態樣之限制,新法規定於行為人自屬較為有利,故此項裁罰,自應適用新法以為斷。被告未及審酌上開法律修正,仍依舊法規定就該等違規,記原告違規紀錄1次,尚非適法,故此部分裁罰應予撤銷。

㈤至於原告主張其係單親家庭,要在外認真打拼工作養活一家

四口及父母親,並無餘裕繳納原處分所累計之高額罰鍰一節。本件原處分累計裁罰金額頗高,固屬事實,但何種交通違規行為應施以何種程度及何種類型之處罰,係國會之立法決定,本件交通違規關於裁處罰鍰之處罰效果,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得予免罰之裁量空間,被告作為執法機關,自應依法裁罰。被告就本件違規事實,係於審視違規車種類別、違規情節、到案期日等情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示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核無裁量之瑕疵,併此敘明。

六、結論:㈠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超速行車,並為系爭車輛所有人,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前揭應適用法規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附表一編號1、4、5至11、16至20、25至27、30、31關於記汽車違規紀錄之裁罰部分,因法規修正,依法應予撤銷。

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審酌記汽車違規紀錄處

分之撤銷係因法律修正所致,原告違規之基礎事實不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附表一:(合稱原處分)編號 裁決書單號(竹監苗字第-) 裁決日期(民國-) 違規 地點 違規 事實 違規時間(民國-) 所涉法規(處罰條例-) 處罰 主文 1 54-F00000000 113/5/2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1 7:30、7:31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113/3/3 12:29 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3 54-F00000000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萬2000元、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3 14:38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5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4 7:26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6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4 12:38、12:39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7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8 7:46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8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以內 113/3/8 17:29 、17:30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6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9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107:30、7:31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0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108:27、8:28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1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117:30、7:31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2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113/3/127:35 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13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萬2000元、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4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113/3/14 7:33 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15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萬2000元、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6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113/3/1417:46、17:47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6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7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15 10:02、10:03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8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207:32、7:33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19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217:37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0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2212:28、12:29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1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113/3/237:42 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萬2000元、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2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23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113/3/257:41 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萬2000元、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4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25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以內 113/3/2717:35、17:36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6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6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297:31、7:32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7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2917:31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8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113/3/307:42 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29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萬2000元、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0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3/308:17、8:18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8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31 54-F00000000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以內 113/3/3115:36 第40條、第63條之2第1項第1款 罰鍰16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附表二:(違規事實及事證)附表一所示裁決編號 限速 (KM/H) 測速 (KM/H) 「警52」標誌與區間測速照相起點處間之距離 測速 儀器 採證 照片 【本院卷-】 舉發(入案)日期【本院卷-】 證物名稱【本院卷-】 苗栗縣縣道140線16.2K-16.9K(東向)部分 1 60 87 約171 公尺 檢驗合格單號碼: P0GE0000000 檢定日期: 112/11/6 有效期限: 113/11/30 第112頁 113/4/11 (第111頁) 苗栗縣警察局113年5月8日苗警交字第1130020758號(第275、276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12年11月9日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合格證書(第277頁)、苗栗縣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說明紀錄表(第393頁) 4 99 第148頁 113/4/15 (第147頁) 5 83 第144頁 113/4/15 (第143頁) 7 82 第152頁 113/4/15 (第151頁) 9 90 第164頁 113/4/22 (第163頁) 11 83 第168頁 113/4/22 (第167頁) 12、13 105 第172、176頁 113/4/22 (第171、175頁) 14、15 105 第156、160頁 113/4/22 (第155、159頁) 18 86 第192頁 113/4/22 (第191頁) 19 90 第188頁 113/4/22 (第187頁) 21、22 106 第180、184頁 113/4/22 (第179、183頁) 23、24 104 第208、212頁 113/4/22 (第207、211頁) 26 97 第196頁 113/4/22 (第195頁) 28、29 106 第200、204頁 113/4/22 (第199、203頁) 苗栗縣縣道140線16.9K-16.2K(西向)部分 2、3 60 104 約190 公尺 檢驗合格單號碼: P0GE0000000 檢定日期: 112/11/6 有效期限: 113/11/30 第116、120頁 113/4/11 (第115、119頁) 苗栗縣警察局113年5月8日苗警交字第1130020758號(第275、276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12年11月9日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合格證書(第279頁)、苗栗縣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說明紀錄表(第391頁) 6 97 第124頁 113/4/11 (第123頁) 8 78 第128頁 113/4/11 (第127頁) 10 81 採證照片(第132頁) 113/4/11 (第131頁) 16 73 第136頁 113/4/11 (第135頁) 17 97 第140頁 113/4/11 (第139頁) 20 87 第224頁 113/4/22 (第223頁) 25 74 第220頁 113/4/22 (第219頁) 27 84 第228頁 113/4/22 (第227頁) 30 83 第216頁 113/4/22 (第215頁) 31 77 第232頁 113/4/22 (第231頁)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