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868號原 告 邱永和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吳季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48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將牌照號碼BCB-9789號、BCK-6830自用小客車、709-GMR號普通重型機車(下分別稱系爭車輛A、系爭車輛B、系爭車輛C)停放於苗栗縣○○鎮○○路000號、127號前(下稱系爭處所),而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3年8月26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作成如附表所示裁決(下合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原告所承租門牌號碼龍天路125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位於龍天路121巷與龍山路一段330巷間之交岔路口內,雖路口內有劃設紅色實線,惟系爭房屋前方並不在紅色實線之繪製範圍內。原告信賴標線之規制範圍,將系爭車輛
A、B、C停放在系爭處所,應未違規。何況系爭處所前同時設有黃色網狀線與白色實線,致系爭處所是否能停放車輛,尚欠明確,違反明確性原則。退步言之,即便原告構成違規,由於原告係信賴系爭房屋前方繪製之白色實線,才將車輛停放於系爭處所,主觀上並無違規之故意與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免罰。並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11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內10公尺均不得臨時停車,故系爭處所雖有繪製白色實線,惟因仍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原告仍不得將車輛停放於該處,其違規事實明確。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㈠道安規則:
⒈第111條第1項第3款:「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⒉第112條第1項第1款:「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㈡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
⒈第173條第1、2項:「(第1項)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
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應予限制之地點,視需要劃設。(第2項)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20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45度傾斜,線寬10公分,斜線間隔1至5公尺。」⒉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
下: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檢舉影像、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8份、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13年7月18日南警五字第1130020836號函、南警五字第1130020839號函、南警五字第1130020842號函、113年8月15日南警五字第1130024496號函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謂交岔路口,參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
係指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交會的地方。故交岔路口可以有不同形狀,例如十字形、丁字形、Y字形、環形(圓環)等,因交岔路口有多向車流合併、分離和交錯穿越,容易產生交通衝突,於交通安全秩序具有潛在風險,此為道安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規制緣由。又所謂交岔路口10公尺內,係指交岔路口周界以外所延伸10公尺之範圍內而言,如在交岔路口範圍內,其禁止臨時停車,自屬當然,即無計算該10公尺延伸距離之問題。
㈢經查,系爭處所面臨龍天路,其右側為龍天路122巷、建國路
288巷163弄,左側為龍天路一段330巷,此有GOOGLE地圖及街景俯瞰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9至443頁),可知係一多條道路交會之交岔路口。且系爭處所前方有劃設黃色網狀線,依設置規則第173條第1項規定,網狀線設置目的,係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標線範圍內禁止臨時停車,確保該路口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以維持交通順暢。則系爭處所位處交岔路口範圍內,其禁止臨時停車,要屬明確,並無疑義。原告雖主張該網狀線外另有劃設白色實線,未劃設紅色實線,因信賴標線而停車,主觀上欠缺違規之故意或過失云云。然交岔路口範圍內至向外延伸之10公尺距離內本禁止臨時停車,且劃設網狀線之處所亦禁止臨時停車,法有明定,此與劃設紅色實線之處所禁止臨時停車之規定,乃並行不悖,並非未劃設紅色實線而僅劃設白色實線之處所,即得停車。系爭處所雖在路側劃設白色實線,既位在交岔路口範圍內,且另有劃設黃色網狀線,其禁止臨時停車,甚為明顯,原告既經考試領取合格駕照,對於此項交通法規,尚非不能知悉,是其主張無故意或過失,標線不明確云云,並無可採。
六、結論:㈠綜上所述,原告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屬明確,被告依前
揭應適用法規作成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附表:(原處分)編號 違規 車號 裁決書單號(竹監苗字第-) 違規地點(苗栗縣竹南鎮-) 違規 事實 違規 時間 (民國-) 所涉法規(處罰條例-) 處罰 主文 1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0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1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2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3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5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4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6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5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7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6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8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7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9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8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0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0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1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1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2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2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3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3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4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4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5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5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6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6(09:48)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7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6(17:20)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8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9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19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30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0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1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1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2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2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3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3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4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4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5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5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6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6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7(11:06)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7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7(13:46)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8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8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29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9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0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0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1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1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2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2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3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3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4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4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5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5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6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6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7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8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8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20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39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21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0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22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1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23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2 BCB-9789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6/03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3 BCK-6830 54-F00000000 龍天路127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9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4 BCK-6830 54-F00000000 龍天路125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9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900元 45 709-GMR 54-F00000000 龍天路127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15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 46 709-GMR 54-F00000000 龍天路127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4/21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 47 709-GMR 54-F00000000 龍天路127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05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 48 709-GMR 54-F00000000 龍天路127號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113/05/12 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