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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聲字第 1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鄭民崇 住○○市○區○○街000○0號4D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113年度地聲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14年5月17日提出行政異議狀就前揭裁定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64條、第271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