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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聲字第 1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李智誠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3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113年度地聲字第11號關於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