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5號原 告 乙○○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