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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地訴字第 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號原 告 楊賜福 住○○市○○區○○路0段000○0號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辯論終結,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黃麗玲法 官 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