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淑娟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楊聰賢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113年度巡交字第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復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113年度巡交字第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未於前揭期間內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100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