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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39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曹源森 ○○○○○○○○○○○○執行中)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則依上開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同法第98之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而依同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對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訴訟者,亦適用之。依此,本件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