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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4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周士淵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監簡字第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遵期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黃司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雲霄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