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王燕珠 (在法務部○○○○○○○借提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遵期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