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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監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王燕珠 現於南投縣○○市○○0路0號(現於法被上 訴 人代 表 人 林順斌訴訟代理人 蕭琬玲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監獄行刑法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