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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再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張全美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詹淳惠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114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載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俐君附表:

編號 更正文字所在 更正前 更正後 1 標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 案由欄第5至6行 ……本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本院審理後裁定如下: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