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稅簡字第32號原 告 淳于美慧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倪麗心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罰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案由「地價稅及房屋稅等事件」,應更正為「贈與稅罰鍰事件」。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