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 告 潘勝峰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沈政安訴訟代理人 吳振裕
陳其應張彥仁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3日下午3時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原告陳報第三人已同意繳納本件核定稅款,有釐清其情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