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稅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稅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潘勝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