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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再字第 8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林志鴻再審被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6號裁定移送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再審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向再審被告所屬農業處檢舉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店名:秋茂生物科技;帳號:qiumao168」刊登販售保證責任彰化縣溪州秋茂果菜生產合作社(下稱秋茂合作社)製造之「秋茂555門神-石硫合劑(1000ml)」農藥。案經被告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辦後,為檢察官於112年5月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8320號緩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緩起訴書)對秋茂合作社及其代表人為緩起訴處分。其後再審被告即依再審原告之檢舉內容,按檢舉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下稱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3項規定,以113年3月6日府農務字第113007619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檢舉獎金予再審原告。再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農業部以113年6月11日農訴字第1130706182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再審原告猶有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原告於提出檢舉時共檢附2項證物,一為檢舉函(下稱證物A),另一則為再審原告購買之農藥實體及資料(下稱證物B),二者之證據能力各自獨立,所應發生之效力並不相同。再審被告於審酌證物A後,應依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3項規定為第一階段敘獎;而當檢察官依證物B查獲犯嫌,並對其作成系爭緩起訴處分時,再審被告即應依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項規定,再對再審原告為第二階段敘獎。由於再審原告就同一檢舉案獲有兩次敘獎,依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再審被告應依金額較高之基準核發獎金,亦即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3項規定給付15萬元之檢舉獎金予再審原告,然原處分僅核發5萬元,應有違誤,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不察,漏未審酌檢察官係因再審原告所提供之證物B始能作成系爭緩起訴處分,而駁回再審原告之訴,顯未依法判決,損害再審原告之權益。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廢棄;㈡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㈢再審被告應作成核發15萬元之行政處分;㈣第一、二審、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三、本院判斷:㈠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而所謂「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證物於前訴訟程序已經聲明或提出,如經採證足以變更原判決之結果,而原判決忽略,未予調查或論斷者而言。倘非前訴訟程序事實審法院漏未斟酌其所提出之證物,或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決已就依該證據之主張說明其不採論之理由者,即屬已加以斟酌,而與該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同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㈡本件再審原告雖主張,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檢察官

係因再審原告所提供之證物B始能作成系爭緩起訴處分,而認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然查,再審原告所述,無非爭執再審被告究竟應依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或同條項第6款規定核發檢舉獎金予再審原告?就此,原判決已敘明:「…如檢舉人檢舉被檢舉人係違反第4條第1項第4款之情,經檢察官認定被檢舉人符合第4條第1項第4款之違法,則依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內容並核發檢舉獎金,而若檢舉人檢舉被檢舉人之條文為第4條第1項第4款,經檢察官認定被檢舉人之行為為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或檢舉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經檢察官認定被檢舉人之行為屬於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除依據檢舉人檢舉之內容實質審查其檢舉之內容有包含經檢察官最後認定之情形外,若檢察官未予認定其原本檢舉範圍,則無法適用最後檢察官認定之內容作為核發依據,若檢察官予以認定被檢舉人之行為與檢舉人原本檢舉範圍相同,則應依照其原本之檢舉範圍核發。換言之,檢舉獎勵辦法業已明確規範應由檢舉之內容與檢察官之偵查結果作為判斷標準,當不能以檢舉人有檢舉行為,不管檢舉任何內容,最後經檢察官成立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各款之任何行為,即認為檢舉人即可以直接依據檢舉獎勵辦法經檢察官認定之行為獲得相當之檢舉獎金,而不去與檢舉內容相核對。」足認原判決已就再審原告所爭執之法規範適用之區別詳為說明。

㈢且原判決就此進一步敘明:「本件之情形,就原告110年5月21日檢舉內容:主旨:檢舉境內(非境外)網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涉犯農藥管理法等,檢送購買農藥本體一瓶,協助辦理。說明:『蝦皮購物』網站平台賣家『店名:秋茂生物科技(帳號:qiumao168)』;出品製造商『保證責任彰化縣溪州秋茂果菜生產合作社(彰化縣田尾鄉溪頂村中正路2段,13號00-0000000)』於網頁販售『秋茂555門神-石硫合劑(1000ml)(網頁廣告名稱)」(台灣農藥名稱;石灰硫磺合劑)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的農藥,廣告宣稱治療及療效(殺菌又能殺蟲、殺蝠的無機硫製劑,可防治白粉病、鏽病、褐爛病、褐斑病、黑星病及紅蜘蛛、蚧殼蟲等多種病蟲害),涉犯農藥管理法、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告發人於110年5月21日『黑貓宅急便』付款取貨。寄件人『鄭紫綸00-0000000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收據抬頭『保證責任彰化縣溪州秋茂果菜生產合作社』。賣場帳號註冊常用假名及境外假IP位址,但註冊電話號碼要認證密碼無法造假,依據行政院金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境內網站電子支付,網路賣家在臺灣必須有金融帳戶供查。(本院卷第51頁),若原告欲取得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資格,前提在於原告於檢舉之時,其檢舉訴外人之內容須為檢舉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之內容,且經檢察官認定訴外人構成該條項第4款之行為,方可核發。……觀之原告於發文日期110年5月21日之檢舉函,其檢舉之內容是以訴外人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販售偽農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第4款之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內容。」由是可見原判決就再審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及主張即證物B已詳為斟酌,並予以指駁,縱未採納,亦僅屬證據取捨之問題,並無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自無瑕疵可指。是再審原告所為主張,核屬對於原判決、原確定判決有關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職權之行使再予指摘,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自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

四、結論: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