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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再字第 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再字第8號上 訴 人 林志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檢舉獎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之。

理 由按再審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併補正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