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方世樑上列上訴人因退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11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又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及第263條之5之規定,為行政訴訟簡易事件所準用。是上訴人上訴未具理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自得不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