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50號原 告 陳淑美 住南投縣○○市○○街000號被 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 表 人 蘇俊榮上列原告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司法院釋字第78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是行政訴訟程序,乃國家司法機關用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公法上之爭議所施行之程序,倘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
二、次按在行政機關服務之人員,有具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公務員,有依契約僱用之聘僱人員,或僅基於私法勞動關係而工作,並無參與機關組織運作權限,而擔任屬體力勞動性質之技工、工友(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3版第192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7版第1049頁參照)。關於行政機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按:已於94年6月29日廢止,目前係以工友管理要點規範)僱用之工友、技工,實務上向認其與僱用機關間係發生私法上之僱傭關係(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8號、103年度裁字第1813號、111年度抗字第115號裁定參照)。故關於行政機關依據工友管理要點或其他職工工作規則所僱用之工友、技工或非編制內之臨時技工、工友與僱用機關間應係成立私法上僱傭關係,其勞動條件、退休事項及勞動契約係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保障;此等工友、技工若因勞動關係與僱用機關發生爭執,屬私權爭議事項,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行政訴訟起訴狀」、「行政訴訟陳報狀」所載。
四、又按工友管理要點第1點、第3點分別規定:「行政院為統一規範所屬各級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管理事項,以作為各機關訂立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工友,指各機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另第22點第1項、第3項則規定:「(第1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第3項)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各機關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可知各機關內工友與機關間,係本於勞動契約而生僱用關係;勞工退休時得向僱用機關申請之退休金給付,也是以勞動基準法為據,其等紛爭,自屬私權爭議事項。經查,原告自民國81年1月13日起受僱行政院經濟部擔任工友(原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嗣所在機關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113年6月20日申請退休生效,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2年1月5日在職證明書、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工、工友退休薪資狀況表、工友退休申請書、113年4月22日簽、臺灣銀行勞工退休金撥付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155、161頁)。原告對退休金計算方式不服,雖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退休金計算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及應補發短少之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12,683元與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原告亦主張本件應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及所參考之勞動基準法第55條為據,則本件本質係原告與被告間私法上之僱傭關係所生紛爭,並非公法關係,原告就該僱傭契約產生之退休金計算方式之爭議,屬民事訴訟範圍,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即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由民事法院受理審判,爰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於徵詢兩造意見後,依職權裁定本件移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五、再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爰裁定如主文。
六、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