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64號原 告 臺中市清水區三田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林坤燑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王鳳瓶黃淑君被 告 羅尉瑜上列當事人間因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明被告已繳還溢領薪資,無繼續訴訟之必要,爰撤回本件訴訟等情,有原告115年1月2日之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