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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7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 樓之0代 表 人 張瑜珍訴訟代理人 陳彥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薛秉鈞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周聖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於行政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