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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啓良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執行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3日114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等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