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98號抗 告 人 施薇夢上列抗告人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間洗錢防制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98號抗 告 人 施薇夢上列抗告人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間洗錢防制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