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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10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1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景涵

莊昇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114年度交字第110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