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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1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113號原 告 許景銘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以114年度交字第111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卷附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查詢繳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宗和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