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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112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12號原 告 鄭佳民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3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9日10時51分許,駕駛牌照號碼KNB-0663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路○○○○○○○○路000號路口(下稱系爭路口)右轉時,適有騎乘牌照號碼557-THC號機車騎士陳文德沿高雄市小港區東亞路北往南方向駛至系爭路口,遭系爭車輛擦撞致陳文德倒地死亡(下稱系爭車禍),經警認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而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規定,以114年3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且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因視線死角未注意同向直行機

車,因而肇事致人死亡,遭吊銷駕駛執照3年之處分無任何意見。但原告為身心障礙者,以駕車維生,尚有兒子需扶養,如不能駕車,等同扼殺原告謀生基本權利。故請求裁示是否可以直接換駕照,或得重新報考自用小客車駕照。並聲明:⑴原處分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原告違規肇事致人死亡,依法應吊銷駕駛執照,3

年期間屆滿,可重新考領,此期間可另尋其他工作機會,尚難認違反憲法保障人工作權意旨,亦於比例原則無違。雖原告為身心障礙者,吊銷駕照影響其工作,但道交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並未授權裁罰機關可考量受處分人之職業及身心障礙狀況,自不能執為減免處罰之依據。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

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㈡道交條例:

⒈第61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⒉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3

款、第4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14年1月21日高市警港分交字第114702260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經查,原告對於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時,因右轉彎疏

未注意同向直行之機車而發生撞擊,致機車騎士死亡一節不爭執,原告並於刑事審判程序認罪,因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遭判處罪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行經系爭路口,確有疏於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並肇致該機車騎士死亡之結果,則原告構成道交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違規,並無疑義,被告依法裁罰,自屬有據。

㈢原告遭吊銷駕照處分致影響生計,固可理解,但何種交通違

規行為應施以何種程度之處罰,係國會立法形成之自由,本件交通違規關於吊銷駕照之處罰效果,並無授權行政機關裁量之空間,被告作為執法機關,尚不得僭越職權,任意減免其處罰,此不因原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給予重新考照機會,於法自有未合。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