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2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家瑩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朱家瑩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114年度交字第1219號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