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335號原 告 陳偉宏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4月7日製作如附表「裁決書文號」欄所示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編號2至4、14「裁決書文號」欄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分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其中新臺幣24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號AGB-699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違規日期」、「違規地點」欄所載時間、地點,因附表「違規事實」欄之違規行為,分別為附表「舉發機關」欄所載之機關依附表「違規法條(道交條例)」等相關規定,對車主即原告填製如附表「舉發通知單編號」欄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合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未於到案期限前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被告遂於民國114年4月7日,以附表「裁決書文號」欄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下合稱原處分),分別裁處原告如附表「裁處內容」攔所示罰鍰。
三、兩造陳述及聲明:
(一)原告主張:伊於112年5月間購買一台二手車即系爭車輛,當時有在契約註明接管系爭車輛者,對以該車輛從事違規行為與非法行為而產生責任時,應該負全責,與己無關。惟系爭車輛使用人並未準時驗車且有違反交通規則之罰緩及停車費未繳納,伊得知後已經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並提供讓渡合約書與實際駕駛人姓名及車商聯絡人等,已經被證實並非伊本人駕駛系爭車輛為違規行為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詳如附件「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行政訴訟答辯狀」所載。
四、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其餘皆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被告114年5月6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40044763號函、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114年5月8日武警交字第1140005100號函(檢附舉發單綜合查詢、取締違規照片及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各2份)、臺東縣警察局114年5月7日東警交字第1140017633號函(檢附舉發通知單、取締違規照片及送達證書各4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114年5月7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40007148號函暨檢附之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4年5月8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140007167號函(檢附舉發通知單、取締違規照片、測速取締標誌現場照、送達證書各3份、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2紙及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1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114年5月21日國道警八交字第1140004294號函(檢附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取締違規照片各2紙及取締違規影像截圖照片4張)、南投縣政府114年5月7日投警交字第1140027588號函(檢附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取締違規照片各2紙、測速取締標誌現場照片1幀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5月26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140040220號函(檢附舉發通知單、取締違規照片及郵寄歷程資料)、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5月8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438284100號函(檢附停車單明細、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2紙)、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14年5月19日竹市公字第1145006642號函(檢附停車單明細、催繳單查詢結果、催繳單之送達證書及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各1份)、臺中市停車管理處114年5月13日中市停管字第1140019515號函(檢附停車照片、補繳通知單與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各1批)、原處分之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違規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15、123-
124、166-187、189-235、237-243、245-249、251-263、265-269、271-304、405-409、411-419頁),堪認為真實。本件依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以觀,兩造之爭點為:被告答辯稱原告未於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前申請歸責於實際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仍應受罰,是否可採?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7條之1第1項第4款、第2項:「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⑵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條第9項、第3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⑶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⑷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⑸第48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⑹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⑴第93條第1項前段:「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⑵第109條第2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⑴第55條之2第1項、第2項:「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⑵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7目:「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⑶第167條第1項、第2項:「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
5、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⑴第5條第1項前段:「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⑵第11條第2款:「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二)被告無法證明如附表編號2至4、14所載之舉發通知單送達予受處分之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原告,致原告未能即時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此部分處分難謂合法:
1、道交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又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道交處理細則第36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第48條第1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依上開規定可知,舉發通知單應合法送達受舉發人,使受舉發人知悉其遭舉發之違規事實、應到案時間及處所等資訊,俾利其於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意見、辦理道交條例第85條規定之歸責程序,甚或逕依裁罰基準繳納(較低額)罰鍰結案。因此,如舉發通知單未合法送達,受舉發人於裁決前尚不知悉已遭舉發,無陳述意見、辦理歸責程序的可能,亦無從享有逕依裁罰基準繳納(通常為較低額)罰鍰結案之優惠,即與上開規範意旨有違。
2、觀諸卷附如附表編號2至4、14之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9
3、201、227、229頁),均已註明係採「逕行舉發」或「民眾檢舉舉發」,亦即並非當場對駕駛人為舉發,而係查證後對車主即原告舉發,揆諸前開說明,舉發通知單應送達原告,俾利其陳述意見及辦理歸責程序等有利於己之作為。惟稽以卷內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見本院卷第221、223、233、235頁),郵寄寄送機構均載明「已超過查詢期限」,而無法提供上開舉發通知單送達原告之證明。準此,被告提供之證據,並無法證明各舉發機關有將附表編號2至4、14之舉發通知單送達原告收受知悉,原告自無從於各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辦理道交條例第85條規定之歸責程序,被告不察仍逕為裁決,所為之裁罰處分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難謂合法。
(三)原告逾期未申辦歸責實際駕駛人,被告對原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5至13、15至50「裁決書文號」欄之裁決書,合於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並無違法:
1、按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前就能先予確認。因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移送、受理與處罰等階段,各階段有其機能,又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查獲汽車有應處罰之違規事件,通常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可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固無疑義,但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所定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舉發機關於查證認為原告有如附表編號1、5至13、15至50「違規事實」欄之違規行為後,填製各該編號「舉發通知單編號」欄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並於「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欄所載日期合法送達原告,原告未於各該編號「應到案日期」欄所示日期前到案及申辦歸責予實際駕駛人,參以前揭說明,縱然實際駕駛人另有他人,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即各該編號「違規法規(道交條例)」欄所示規定處罰。原告主張自己並非系爭車輛實際使用人等語,無從為免除本件違規行為責任之依據。
(四)綜上,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5至13、15至50「裁決書文號」欄所示裁決書之主張非可採;然被告無法證明如附表編號2至4、14所載之舉發通知單送達予受處分之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原告,致原告未能即時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此部分處分難謂合法,原告訴請撤銷此部分之處分,則有理由,故應諭知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爰定由兩造依勝敗比例負擔,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俐君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違規事實 違規日期 違規地點 舉發機關 舉發日期 舉發通知單編號 應到案日期 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 違規法條(道交條例) 裁處內容 裁決書文號 1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113年1月11日11時11分許 台9線南向433.72公里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113年1月20日 第TA0000000號 113年3月5日前 113年1月26日 第40條 2,000元 中市裁字第68-TA0000000號 2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113年1月15日11時26分許 國道3號北向346.5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113年2月6日 國道警交字第ZHC295305號 113年3月22日前 已超過查詢期限(見本院卷第235頁) 第33條第1項第4款 4,500元 中市裁字第68-ZHC295305號 3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113年1月19日1時52分許 國道3號南向347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113年2月6日 國道警交字第ZHC294933號 113年3月22日前 已超過查詢期限(見本院卷第233頁) 第33條第1項第1款 4,500元 中市裁字第68-ZHC294933號 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1月24日1時10分許 國道1號南向328.69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113年2月6日 國道警交字第ZDC447822號 113年3月22日前 已超過查詢期限(見本院卷第221頁) 第33條第1項第1款 5,200元 中市裁字第68-ZDC447822號 5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1月29日8時54分許 台9線433.72公里北向車道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113年1月31日 第TA0000000號 113年3月16日前 113年2月7日 第40條 2,300元 中市裁字第68-TA0000000號 6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1月29日8時57分許 台9線427.43公里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 113年2月2日 第TA0000000號 113年3月18日前 113年2月16日 第40條 2,300元 中市裁字第68-TA0000000號 7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1月29日9時33分許 台9線379.43公里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 113年2月2日 第TA0000000號 113年3月18日前 113年2月16日 第40條 2,300元 中市裁字第68-TA0000000號 8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1月29日13時50分許 台9線379.43公里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 113年2月2日 第TA0000000號 113年3月18日前 113年2月16日 第40條 2,300元 中市裁字第68-TA0000000號 9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1月29日14時26分許 台9線427.43公里 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 113年2月2日 第TA0000000號 113年3月18日前 113年2月16日 第40條 2,300元 中市裁字第68-TA0000000號 1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2月1日12時40分許 國道1號北向272.9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113年2月21日 國道警交字第ZDB418101號 113年4月6日前 113年4月12日 第33條第1項第1款 5,200元 中市裁字第68-ZDB418101號 11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113年3月13日19時19分許 臺中市東區建成路與振興路口(建成路往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13年3月28日 第GGH378241號 113年5月12日前 113年4月9日 第48條第2款 900元 中市裁字第68-GGH378241號 12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113年3月13日11時37分許 國道1號北向102.2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113年3月29日 國道警交字第ZBA530232號 113年5月13日前 113年5月20日 第33條第1項第4款 4,500元 中市裁字第68-ZBA530232號 13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4月10日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東路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 113年4月23日 高市交停管字第1BXL74179號 113年6月7日前 113年4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BXL74179號 1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113年4月13日2時56分許 國道1號南向315.5公里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113年5月6日 國道警交字第ZDC457179號 113年6月20日前 已超過查詢期限(見本院卷第223頁) 第33條第1項第1款 5,200元 中市裁字第68-ZDC457179號 15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4月17日 高雄市河東路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 113年5月14日 高市交停管字第1BXL92078號 113年6月28日前 113年5月17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BXL92078號 16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113年5月13日20時24分許 南投縣集集鎮台16線2.37公里處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113年6月6日 投警交字第JF0000000號 113年7月21日前 113年6月11日 第40條 2,000元 中市裁字第68-JF0000000號 17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113年5月16日22時22分許 南投縣集集鎮台16線2.37公里處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113年6月6日 投警交字第JF0000000號 113年7月21日前 113年6月11日 第40條 2,000元 中市裁字第68-JF0000000號 18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5月2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東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4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8月22日前 113年7月10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19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5月2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東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4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8月22日前 113年7月10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0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日 臺中市北屯區南興北三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8月29日前 113年7月18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1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日 臺中市北屯區敦富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8月29日前 113年7月18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2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4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8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5日前 113年7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3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4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東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8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4年9月5日前 113年7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4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4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東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8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4年9月5日前 113年7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5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4日 臺中市北屯區敦富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8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4年9月5日前 113年7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6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4日 臺中市北屯區敦富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18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4年9月5日前 113年7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7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敦富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26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2日前 113年8月1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8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26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2日前 113年8月1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29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1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東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7月26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2日前 113年8月1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0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9日前 113年8月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1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東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9日前 113年8月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2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9日前 113年8月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3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9日前 113年8月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4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9日前 113年8月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5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18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19日前 113年8月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6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22日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 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 113年7月11日 新竹縣政府交通字第1EA197078號 113年8月29日前 113年7月18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EA197078號 37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6月25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8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9月26日前 113年8月14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8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3日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八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15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3日前 113年8月20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39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16日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八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8月29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17日前 113年9月3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0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27日 臺中市文心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5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24日前 113年9月12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1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27日 臺中市文心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5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24日前 113年9月12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2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27日 臺中市北屯區敦富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5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24日前 113年9月12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3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30日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八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12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31日前 113年9月20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4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7月30日 臺中市文心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12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0月31日前 113年9月20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5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8月6日 臺中市文心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19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1月7日前 113年9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6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8月6日 臺中市文心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19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1月7日前 113年9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7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8月6日 臺中市文心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19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1月7日前 113年9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8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8月6日 臺中市北屯區柳陽西街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9月19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1月7日前 113年9月2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49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8月20日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10月4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1月21日前 113年10月8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 50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113年8月27日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13年10月11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號 113年11月28日前 113年10月16日 第56條第3項 300元 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