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550號聲 請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相 對 人 周曉慧 住○○市○區○○街00000號4D
鄭民崇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判決正本及原本,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概要內所載「裁處周曉慧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應更正為「裁處周曉慧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