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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61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610號上 訴 人 王子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上訴並未依法繳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