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714號原 告 楊呈裕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惠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7月10日中市裁字第68-ZNUB3117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6日20時5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WR-166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6號西向29公里處時,因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為警當場製單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以114年7月10日中市裁字第68-ZNUB31177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原告當時確實有繫安全帶,雖員警指稱原告之繫
法有安全性疑慮,但亦有人於交通事故後被安全帶勒斃之案例,故無法逕以員警的標準作為認定原告違規之依據。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原告當時僅扣繫肩上部之安全帶,
未繫腰部安全帶,顯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及汽車駕駛人繫安全帶實施宣導辦法(下稱安全帶實施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不合,違規事實明確。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㈠道交條例第31條第1、2項:「(第1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
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第2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㈡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或大型車之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行
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㈣安全帶實施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3款:「汽車行駛於道路上,
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114年6月25日國道警七交字第1140006498號函、採證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㈡道安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明文誡命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於車輛行進時,必須「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規範目的係為避免乘車人員因突發事故而受傷害,以確保行車安全。所謂「依規定繫妥」安全帶,其正確使用方法,交通部依道交條例第31條第7項之授權訂定之安全帶實施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明定,包括腰部安全帶及肩部安全帶均應繫妥,亦即必須依三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之方式扣繫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繫妥安全帶。其使用方式,乃指駕駛人或乘客應將肩部安全帶從肩部斜下越過胸口至臀部,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並應置手臂上端以上;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並越過臀部,並確實扣入座椅旁之扣座,從而使安全帶於車輛行駛中得以產生適當拉力並緊貼身體,將駕乘人員固定於座位上,使其等在安全帶因突發狀況而急速收束時,得透過肩膀、鎖骨、胸骨、骨盆等骨骼一併承受、分攤收束力道,以免軀體因物理慣性前移而撞擊前方物品,而達對人體安全之最佳保障。倘未依此方式繫掛,或僅虛應繫扣而未達上開實質固定效果,即屬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自應受罰。
㈢本件舉發經過,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
院卷第82頁)。依勘驗結果,當時原告左肩部上方雖有一安全帶向右下方斜拉並越過其胸口,但腰、腹以下部位並無安全帶扣繫之情形,依上開法文規定及說明,原告構成「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章,自堪認定。原告雖強調「有」繫安全帶,不能以員警的標準認定違規云云,但安全帶必須「依規定」繫妥,並非「有」繫就好,員警執法,係以上開法規為依據,並非其自己主觀認定之標準,原告所辯,尚非可取。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郁庭附件:(勘驗筆錄)
壹、檔名「2.AWR-1669採證影像1.MOV」,影片時間共49秒(螢幕時間2025/05/06 20 :59:37至20:59:58) ,員警配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內容如下:
一、員警於管制站內執行勤務。
二、螢幕時間20:59:41處,原告駕車駛入管制站內。當時可見有一條安全帶自原告左肩向右下側繫拉並橫過其胸前(圖1)。
三、螢幕時間20:59:44處,未見原告腹部、腰部周圍有安全帶橫過之情形(圖2 、3)。員警並表示「那個先生…安全帶預扣的喔,這個腰部沒有繫喔,這是違規的喔」等語。
貳、檔名「3.AWR-1669採證影像2.MP4 」,影片時間共20秒(螢幕時間2025/05/06 20 :51:29至20:54:26) ,員警配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內容如下:
一、本影片為員警製單舉發之過程。
二、螢幕時間20:52:00處,員警表示「那我們安全帶…那個就是過肩、過腰齁,剛才腰部未繫的部分,我們會依規定開單」等語。
三、螢幕時間20:52:07至20:52:12處,原告表示「沒有這規定」,員警則回覆有。
四、螢幕時間20:52:14至20:52:12處,原告略表示「我就這樣扣的阿…本來就這樣子扣阿」等語;員警則略回覆「那是你本來這樣扣,但是規定的划式過肩、過腰,3點式,這道交安全規則都有…這樣安全性不夠,你本來過兩條…要兩條線才綁得住你的力道,一條線會不夠,人會飛出去」。
五、螢幕時間20:52:20至20:52:39處,自玻璃之反射可以看見副駕駛座乘客重新扣繫安全帶(圖4至7)。
六、螢幕時間20:53:02處起,原告表示拒簽。
七、螢幕時間20:54:03處起,原告再次表示其有依規定繫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