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83號原 告 何武善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月16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第68-GW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4時55分許,騎乘其所有牌照號碼NUW-8278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臺中市太平區宜昌路與新平路段(下稱系爭路段),因有「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違規,經民眾報案後為警到場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3項、第31條第6項、第24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前段,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第1階段基準,以114年1月16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05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於同日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裁決,裁處吊扣系爭機車牌照6個月(下合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原告當時確實未戴安全帽,但並無超速或危險駕
車,員警未經測速,不能證明原告有超速。僅憑路口監視器舉發難以服眾,且監視影像亦未見到有二車併排霸佔道路、阻擋車輛行進等行為,無證據不能任意處罰,何況本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本件違規綜合監視器影像及檢察官調查結果,原
告確實騎乘系爭機車與訴外人劉瑋迪在系爭路段來回飆速競駛,此項競駛之違規,不以造成具體危險為限,原告主張未有霸佔道路、阻擋車輛行進,不構成競駛之違規,係對於法之誤認,主張並無理由。且關於競駛行為,不論一前一後或併排競速,均構成違規,亦與二車競駛時車距長短無關,且此並非處罰超速,故並非需以科學儀器測速為必要。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相關法規:㈠道交條例:
⒈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⒉第43條:「(第3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
,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⒊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㈡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前段:「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九、違反本條例第43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4年2月25日中市警太分交字第1140005138號函、申訴交通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新平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系爭機車之車籍資料、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實。㈡按道交條例第43條第3項禁止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競駛或競技
,乃因二車以上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互相拼比速度,爭較快慢,或以盤旋、甩尾、加速急煞或持續燒胎等非一般常態之駕車技巧,互為爭勝,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高度交通安全風險,故須嚴予處罰。就競駛而言,雖特別強調其速度之競爭,但不以經科學儀器測量其精確車速為必要,如依客觀事證,足認有高於違規處所之一般行車速度限制,且於道路上相互計較快慢,競速行車者,仍該當本條項之處罰。
㈢本件事發過程,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依勘驗
結果,可見有3部機車在系爭路段先後多次來回行駛,原告並自承身處其中。雖監視影像畫面無法得知其實際車速,但本件經警調查結果,當時另有二人在場,其中劉瑋迪陳稱:「當時剛下班返回宿舍,我們在路旁聊天,何武善提議要一起在路上飆車,…當時車速約每小時90公里」等語(見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683號偵查卷第32、33頁);另朱豈廷陳稱:「當時有在路上飆車,有劉瑋迪、何武善和我一起共3人,一人騎一台機車,…當時車速約每小時60至70公里」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36頁);原告於警詢時亦自承:
「當時在路上飆車,有朱豈廷、劉瑋迪跟我一起,…一開始併排,到後面就一前一後,…車速忘記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28頁)。互核其等陳述內容,可知當時原告等3人本互約飆車取樂,且至少以時速70公里以上之速度在系爭路段以併排或一前一後之方式來回行駛,而系爭路段為最高時速限制50公里之一般市區道路,其等以明顯高於該最高時速限制之車速互為競速,爭較快慢,且多次來回,另原告已自承當時並未配戴安全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及說明,原告構成「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違規,自堪認定。
㈤雖原告強調檢察官對於警察移送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
險罪嫌已經為不起訴之處分。但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又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規範行為人以損壞、壅塞或其他方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等公共設備,或使用其他手段,造成往來公眾生命、身體之具體危險,才構成此罪。此與二車以上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拼比速度,爭較快慢,而製造法所不容許之交通安全風險,其構成要件並非完全一致,不可等同看待。本件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係認原告等3人雖有騎乘機車競速之事實,但並未達壅塞、截斷癱瘓道路,致公眾無法安全往來之程度,故不能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相繩,而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該「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等公共設備」部分,並非本件交通處罰之判斷要素,是其偵查結果,並不影響原告有二車以上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行為之認定,被告依法裁罰,係屬有據。
六、結論:㈠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附件:勘驗筆錄
壹、檔名「宜昌路往溪州西路.avi」,影片時間共19分57秒(螢幕時間0000-00-00 00:50:01至05:09:58),為架設於臺中市宜欣國小旁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惟無聲音,影片內容如下:
一、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二段(即臺中市宜欣國小)旁為雙向單向車道。
二、螢幕時間04:56:00處起,有3部普通重型機車自螢幕畫面右上角處往左下角處(行車動向:沿新平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路段)前後魚貫前行。當時該路段之交通號誌燈號為閃光黃燈,且3部機車係行駛於車道中央,而車道上並無其他車輛行駛(圖1至4)。
-->依卷附車籍資料(本院卷第77頁),原告騎乘之機車(下稱
A車)型式為FK12WC,品牌為三陽(即SYM),故A車應係該3部機車中,位於正中央且顏色為黑白相間之機車。
三、螢幕時間04:56:30至04:56:37處,該三部機車先後自螢幕畫面左下角處往右上角處(行車動向:新平路二段北向路段)行駛並出現於螢幕畫面中(圖5至7)。當時該3部機車均係行駛於車道中央,而車道上亦無其他車輛行駛。
四、於上述期間內,由於天色昏暗、螢幕畫面模糊,從而無法清楚辨識3部機車之牌照號碼,以及駕駛人是否有佩戴安全帽。
貳、檔名「溪州西路往宜昌路.avi」,影片時間共19分59秒(有螢幕時間2023/12/17 04:49:59至05:09:38)為架設於臺中市宜欣國小旁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惟無聲音,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04:54:11處起,有部雙載之機車自螢幕畫面右側駛出(行車動向:沿新平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並於迴車後向螢幕畫面右下角行駛(行車動向:沿新平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駛)〈圖8、9〉。
二、螢幕時間04:56:04處起,有三部普通重型機車自螢幕畫面右側駛出(行車動向:沿新平路二段由北向南行駛),並前後魚貫前行。斯時該3部機車係行駛於車道中央,且車道上雖無其他車輛行駛,但道路旁有停放一部白色車輛(圖10)。又因當下天色昏暗、螢幕畫面模糊,從而無法清楚辨識3部機車之牌照號碼,以及駕駛人是否有佩戴安全帽;螢幕時間
04:56:15處,該3部機車消失於螢幕畫面中。
三、螢幕時間04:56:21處起,該3部機車自螢幕畫面左上角處駛出,並向螢幕畫面右下角處行駛(行車動向:沿新平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駛)〈圖11〉;螢幕時間04:56:21處,A車行駛至螢幕畫面中央。當時可見原告並未配戴安全帽(圖12、13),且車道上雖無其他車輛行駛,惟道路旁有停置多部車輛(因拍攝角度之緣故而無法自畫面中清楚計算共有幾部車輛,惟可以確定數量超過3部以上)並有名行人沿車道向旁側慢跑(圖14)。
五、螢幕時間04:56:38處,該3部機車消失於螢幕畫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