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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985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985號原 告 王鈴佳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9月10日中市裁字第68-G69A6100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5日19時5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QA-660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路段)時,與他車發生碰撞後駕車離去。經員警獲報調查,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而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4年9月10日中市裁字第68-G69A61006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當時有多輛警車執勤,警笛聲響非常大,來往車

輛聲音吵雜,員警又下車往公園奔跑,光線昏暗,原告怕有危險,想趕快駕車離去。此時突然有一女士敲打原告車窗,說後面有一輛機車倒地,原告乃下車將該機車扶起,並幫忙將機車停放好,且看了系爭車輛也沒有車損,當時警察的行動不知道是不是抓捕犯人,原告沒有多想,就跟該女士說聲謝謝,之後趕緊離開,沒想到事後說是我撞了倒地的機車,說原告肇事逃逸實在太冤枉。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系爭車輛是倒車時撞擊機車,致該

機車倒地,右側煞車手把捲曲變形並有磨損,客觀上一般人均能知悉發生車禍事故,原告辯稱不知,不可採信。其事後基於僥倖駕車離去,未為必要處置,縱無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違規事實明確。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相關法規:㈠道交條例:

⒈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

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⒉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下稱事故處理辦法):

⒈第2條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

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⒉第3條:「(第1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

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第4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4年7月2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40091852號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及車損照片等附卷可證,堪認定屬實。

㈡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

未依規定處置或逃逸者,應受處罰,其立法目的,在於得即時採證周詳以釐清肇責、保障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避免事故後可能衍生其他諸如油箱破漏、路燈傾倒、玻璃碎地等恐致車損人傷之無謂交通風險。此由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包括豎立故障警告標誌、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通知警察到場並配合調查等處置作為,即可明瞭。而課予行為人肇事後必須依規定處置且不得逃逸之義務,須以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客觀事實具有認識為必要,如不知已發生交通事故,自無從要求其為必要之處置,更無所謂逃逸避責之可言。至於行為人是否知有肇事,應依行為時之客觀具體情況予以綜合判斷之。

㈢本件事發過程,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

第94頁)。依勘驗結果,系爭車輛原停駛在道路旁,其後方有停放一輛機車,之後系爭車輛倒車,車尾明顯撞擊後方機車,致該機車傾倒,嗣一名女子敲打原告車窗,原告旋即下車將該機車扶起。審酌系爭車輛係倒車時車尾直接撞擊後方機車致其傾倒,此種金屬撞擊產生之尖銳聲響,藉由車輛內部空間傳導放大,一般人均能輕易聽聞,原告置身車內,尤無不能知悉之理。且原告撞擊該機車後,立即有路人敲打其車窗,原告有下車查看並將該機車扶起,當時系爭車輛後方僅有該部機車,並無其他車輛,則原告更應知悉係其駕車撞擊該機車所致,是原告辯稱附近有警車警笛聲,不知有擦撞,係該機車自己倒地,只是幫忙扶起云云,並無可採。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附件:

檔名「line_oa_chat_250515_223654.mp4」,影片時間共21秒(螢幕時間2025/5/15 19:52:31至19:54:42) ,為以手持錄影設備側錄道路旁監視器影像畫面之方式所拍攝。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內容如下:

一、原告駕駛之車輛( 下稱A 車) 停駛於道路旁。自畫面可見A車後方停駛一部機車(下稱B 車) 。

二、螢幕時間19:53:23處起,A車向後倒退。

三、螢幕時間19:53:27處,A 車車尾處撞擊B 車之左側車身(圖1),致其倒地。

四、螢幕時間19:53:28處,A車向前行駛;螢幕時間19:53:30處,A車向左偏移、準備駛入車道。

五、螢幕時間19:53:33處,有名路人以手拍打A車車尾(圖2)。

六、螢幕時間19:53:34至19:53:38處,該名路人行走至A車副駕駛座處示意B車倒地(圖3)。

七、螢幕時間19:53:41處,A 車向後倒退;螢幕時間19:53:45處,路人示意A 車暫停;螢幕時間19:53:47處,A 車向前行駛。

八、螢幕時間19:53:54處,有名女子走向B車;螢幕時間19:5

3:58至19:54:02處,該名女子將B車扶起(圖4),並於螢幕時間19:54:03處走向A車。

九、螢幕時間19:54:34處起,A車駛離現場。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