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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交字第 935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935號原 告 張煜進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8月15日中市裁字第68-G19B0110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5日15時43分許,騎乘牌照號碼609-NTD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區公益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而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到場處理後為肇事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以114年8月15日中市裁字第68-G19B01107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下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㈠原告主張:被告應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原告闖紅燈,檢視採證

影像,看不到原告通過停止線的時間。聲明:⒈原處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原告沿公益路西向東行駛至系爭路

口,其管制燈號顯示為紅燈時,仍超越停止線進入交岔路口,違規事實明確。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相關法規:㈠道交條例:

⒈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

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⒉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

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

⒈第206條第5款第1目:「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

左:……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⒉第221條:「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一、行車管制

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五、本院判斷: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7月28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140036911號函、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等附卷可證,堪認定屬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本院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9

4頁以下)。依勘驗結果,系爭路口於時間15:43:09時,燈號由黃燈變換為紅燈,於15:43:11時,亮起左轉箭頭綠燈,此為附件影像檔《壹》在系爭機車行向(公益路西向東)的「遠端左側」所顯示之管制燈號,依設置規則第221條第1款之規定,自屬規制原告行止之燈號。據此,原告於時間15:43:09時,即應在系爭路口停止線前停車,不得闖越,然原告於時間15:43:13即紅燈經過4秒之後始出現在畫面右下角甫過行人穿越道處,該行人穿越道距離停止線僅有數公尺,顯見原告係在其行向燈號為紅燈時,越過停止線闖越系爭路口,旋即與對向依燈號行駛之左轉車輛在路口發生碰撞,其構成闖紅燈之違規,自堪認定。原告辯稱其行向燈號不明確云云,並無可採。

六、結論:㈠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訴訟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附件:

壹、檔名「0000-00-00_15-40-00-B_公益路、忠明南路口全景.AVI」,影片時間共10分鐘( 螢幕時間0000-00-00 00 :40:

00至15:49:59) ,為設置於道路旁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拍攝角度:往公益路由西向東行駛路段) 。有影像、內容連續,惟無聲音,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5:43:09處,臺中市○區○○路○○○○○○路段○○○○號誌燈號自黃燈轉為紅燈。

二、螢幕時間15:43:11處,該交通號誌燈號亮起得左轉彎箭頭燈號( 圖1),位於公益路由東向西行駛路段側左轉彎車道之車輛開始前行、左轉彎。

三、螢幕時間15:43:13處,原告騎乘機車自螢幕畫面右下角處駛出(行車動向:沿公益路由西向東行駛),並逕行穿越行人穿越道、進入公益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圖2)。

四、螢幕時間15:43:14處,原告於交岔路口內撞擊自公益路左轉彎至忠明南路之車輛(圖3)。

貳、檔名「0000-00-00_15-40-01-E_忠明南路、公益路口全景.AVI」,影片時間共10分鐘( 螢幕時間0000-00-00 00 :40:

01至15:49:57) ,為設置於道路旁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拍攝角度:往忠明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路段) 。有影像、內容連續,惟無聲音,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5:43:10處,位於公益路由東向西行駛路段側左轉彎車道之車輛開始前行。

二、螢幕時間15:43:12處,位於公益路由西向東行駛路段側左轉彎車道之車輛亦開始前行、左轉彎進入忠明南路。當時可見原告騎乘機車沿公益路由西向東行駛路段前行、駛越行人穿越道並進入公益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圖4、5)。

三、螢幕時間15:43:14處,原告於交岔路口內撞擊自公益路左轉彎至忠明南路之車輛(圖6)。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