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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停字第 1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停字第14號聲 請 人 邱健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4年10月31日彰監四字第64-GW0000000號裁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法文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至於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