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停字第 1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停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堃陽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及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