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救再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呂萬鑫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114年度地救再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