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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聲再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聲再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阮語豔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阮語豔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114年度地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張佳燉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07-16